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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專職族語老師應專職於學校工作;其經學校核准者,得於公、私立學校兼課,每週不得逾四小時,並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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