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專職族語老師工作項目如下:一、族語課程教學。二、族語教學相關行政。三、族語課程、教學或教材研發。四、學生族語學習相關競賽及活動指導。五、其他學校指派之工作。學校不得安排專職族語老師擔任導師、編制內主管職務或同意商借至機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