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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專職族語老師於受聘期間,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之安排,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專業精神。
六、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七、參加經指派與教學、行政有關之研習或活動、學校學術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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