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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
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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