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款所定實驗規範,應依其實驗教育計畫之特定教育理念,擬訂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學校制度、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與進用方式、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與輔導及社區與家長參與事項,並載明不適用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法律之條項。前項實驗規範載明之學生入學方式,經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者,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免納學費相關規定,不受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