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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學校對身心障礙學生,應依下列教學原則辦理:一、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校內外學習機會,推動融合且適性之教育,以提升學習成效。
二、整合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教師、行政人員及相關專業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以團隊合作方式進行教學及提供特殊教育服務。
三、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進行課程調整,編選適當教材、採取有效教學策略,並提供相符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
四、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評量,應依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之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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