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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二、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三、國立大學:(一)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二)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三)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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