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二、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三、國立大學:(一)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二)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三)附設實驗國民小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