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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受聘僱外國人教授外國語文課程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採認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學位,且教授之語文課程應為其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
受聘僱外國人從事學科、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者,應具有實質工作專長之相關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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