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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學校、機構聘僱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從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工作,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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