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保險人收取之保險費,應於金融機構設立獨立帳戶儲存,該帳戶所生之孳息,均應歸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本保險專戶。但保險人因所收保險費不足理賠而墊支金額所生成本,得扣除之。前項孳息,依保險人與金融機構約定之利率計算。保險人墊支金額成本之計算方式,應與前項金融機構約定之利率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