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定之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申請補助重大手術費用者,其重大手術之範圍如下:一、開顱手術(穿顱術及穿刺術除外)。
二、摘除眼球手術。
三、心臟手術。
四、一上肢腕關節以上施行截肢手術或鋼釘(板)固定手術。
五、包括拇指或食指在內有四指以上自掌指關節以上施行截指手術。
六、一下肢踝關節以上施行截肢手術或鋼釘(板)固定手術。
七、一足五趾自蹠趾關節以上全部截除手術。
八、生殖器官切除手術。
九、重度燒燙傷需施行植皮手術。
十、腎摘除手術。
十一、重大器官(心、肺、肝、胰、腎臟)移植手術。
十二、肝臟切除手術。
十三、膽囊切除手術。
十四、胃部切除手術。
十五、肺葉切除手術。
十六、脾臟切除手術。
十七、胰臟切除手術。
十八、尿毒症洗腎手術。
十九、胸腔手術。
二十、脊柱側彎矯正行鋼釘(板)固定手術。
二十一、骨髓移植手術。
二十二、顯微斷指再接手術。
二十三、顎骨頷骨嚴重骨折以鋼釘及鋼線行手術。
二十四、腰椎椎間盤突出行椎間板切除手術。
二十五、膝關節十字韌帶整型髖骨間雙側韌帶移植手術。
二十六、人工髖關節置換手術。
二十七、癌症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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