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受益人就保險爭議事件得先向保險人提出申訴,或逕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受益人就保險爭議事件同時提出申訴及申請調處,保險人於接獲爭議處理機構之書面通知時,應停止申訴處理,並將該保險爭議事件移交爭議處理機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