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調處之申請後,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於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向爭議處理機構陳述意見,並副知申請人。
申請人於收受該陳述書後十個工作日內,得以書面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補充理由書。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