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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不牴觸本條例之範圍內,得訂定實驗教育之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前項實驗教育之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時,應邀請熟悉實驗教育之教育學者專家、實驗教育團體代表、家長、教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士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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