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下列因素:一、保障學生學習權及落實家長教育選擇權。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並應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三、預期成效。前項實驗教育計畫為辦理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者,並應考量下列因素:一、申請人、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計畫主持人與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資格及專業能力。二、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之健全性及收費規定之合理性。三、授課時間安排之適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