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合併,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依各教育階段法規規定辦理。特殊教育學校得同時依各教育階段法規設置幼兒部、國小部、國中部、高中部、高職部;各學部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合併,本標準未規定者,依其所設學部之教育階段法規規定,設有多學部者,依其最高學部教育階段法規規定辦理;分校或分部亦同。私立特殊教育學校,並適用私立學校法及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改制合併停辦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