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特殊教育學校之校地面積,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學生人數在六十人以下者,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一千二百平方公尺。
二、學生人數逾六十人者,每增加學生一人,應增加十五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積。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