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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特殊教育學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之;其組成及運作方式,由各校定之。
特殊教育學校為推展校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由校務會議議決後,設各種委員會;其組成及任務,由各校定之。
前項校務會議及各種委員會之設置,私立特殊教育學校得另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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