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入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申請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生入學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園區駐區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二)園區駐區單位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員工之子女。
(三)園區駐區單位派赴至國外工作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二、符合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之規定,經教育部分發者。
三、非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公民營高科技事業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服務單位或戶籍設於園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二)設於園區所在直轄市、縣(市)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之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員工之子女。
(三)參與科技部延攬海外人才新興政策歸國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四、現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生,其弟妹在國內連續居留未滿五年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三款之員工,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具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
二、具有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並有五年以上國外大學、學術研究機構或高科技事業單位工作經驗。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或第三款第一目之資格者,於應聘回國或回國服務三年內提出申請。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款之資格者,得選擇任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申請就讀。
符合第一項之資格者,園區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舉辦語文測驗,經測驗及格者始得錄取。
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