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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訓練場所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為訓練場所最近二年內無下列情事之一: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二、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全部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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