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會會議討論之事項,涉及委員或與委員有利害關係之人時,該委員應自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決議;於該案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會委員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會議主席應命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