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非營利幼兒園應按原核定經費項目及執行期間確實執行;非經委託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非營利幼兒園應建立會計制度,且財務應獨立,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非營利幼兒園之總務、會計職務或工作,不得由下列人員之配偶、三等血親、姻親擔任:一、非營利幼兒園之負責人、園長。二、非營利幼兒園所屬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董(理)事。第二項會計制度之建立、財務處理與經費之收支、保管與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