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非營利法人於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期間,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報審議會審議後,廢止原核准,並終止行政契約。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終止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或依前項規定終止行政契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設立許可變更事宜,並對就讀該園之幼兒,必要時得參酌家長意願協助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