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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非營利幼兒園連續三學年通過績效考評者,得申請於行政契約期間屆滿後繼續辦理。
依前項規定申請繼續辦理者,應於期間屆滿八個月前,向委託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後續四學年之經營計畫書,經核准後繼續辦理;每次辦理期間為四學年。
未於前項所定期間申請續辦,或申請續辦未經核准者,行政契約期間屆滿時,應終止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委託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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