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非營利幼兒園連續三學年通過績效考評者,得申請於行政契約期間屆滿後繼續辦理。依前項規定申請繼續辦理者,應於期間屆滿八個月前,向委託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後續四學年之經營計畫書,經核准後繼續辦理;每次辦理期間為四學年。未於前項所定期間申請續辦,或申請續辦未經核准者,行政契約期間屆滿時,應終止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委託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