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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一、有遲到、早退情形而未經請假,合計超過三次。
二、有曠職之紀錄。
三、園長未經非營利法人同意或教保服務人員未經園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四、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五、辦理業務不服從主管指揮或態度惡劣,致影響整體業務之完成或推展。
六、影響非營利幼兒園聲譽,有具體之事實。
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考核僅得考列丙等:一、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
二、其他影響幼兒重大權益事項,且有具體之事實。
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有前二項各款所定情形者,非營利法人或園長應與其面談,面談內容及結果,應於平時考核時記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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