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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非營利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社會工作人員、護理人員、職員及廚工之服務人員薪資支給基準,規定如附表一至附表四。
前項人員屬初任人員者,按第一級之薪資計算。
但初任人員曾於其他幼兒園任職者,曾任職之年資,至多採五級;其曾任非營利幼兒園之工作年資及代理教師或代理教保員之工作年資,至多採十五級。
第一項以外人員之薪資,依其擔任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自行議定。
但不得逾第一項各類人員支給基準,並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基本工資。
非營利幼兒園支給第一項人員薪資,應納入契約,且得參考當地物價、薪資水準、專業知能及曾任職於幼兒園之工作年資,依附表一至附表四之薪級,於各該級別薪資範圍內,擬訂薪資支給相關規定,並分別依下列程序辦理:一、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依下列規定提審議會審議,並經各該委託單位核准:(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者,逕提審議會。
(二)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委託辦理者,轉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審議會。
(三)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委託辦理者,經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提審議會。
二、申請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及第三項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其支給月數得依年終考核結果發給,最高以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規定之月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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