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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非營利幼兒園有向家長收取營運成本以外費用之必要時,其項目應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收或代辦費自治法規之規定,並分別依下列程序核准後,始得為之:一、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依下列規定提審議會審議,並經各該委託單位核准:(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者,逕提審議會。
(二)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委託辦理者,轉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審議會。
(三)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委託辦理者,經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提審議會。
二、申請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幼兒於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中途入園、離園者,應依幼兒就讀當日起算,按比例覈實收費、退費。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或依法令停課日數,連續達五日以上者,應按幼兒每人每月實際繳交費用,乘以請假或停課日數占當月教保服務總日數之比率,再乘以百分之三十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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