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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非營利幼兒園應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其仍有餘額者,招收一般幼兒。
直轄市、縣(市)政府採委託辦理方式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全部由家長自行負擔者,其招收需要協助幼兒最低比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前二項登記入園之幼兒人數逾可招收幼兒名額時,同一順序幼兒應採公開抽籤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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