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非營利幼兒園應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其仍有餘額者,招收一般幼兒。直轄市、縣(市)政府採委託辦理方式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全部由家長自行負擔者,其招收需要協助幼兒最低比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前二項登記入園之幼兒人數逾可招收幼兒名額時,同一順序幼兒應採公開抽籤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