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採申請辦理方式辦理非營利幼兒園者,非營利法人應檢具經營計畫書,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經營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第九條各款事項。二、土地、建物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建物使用執照、教學設施、設備;其為已設立私立幼兒園者,應包括歷年評鑑結果及其他辦理績效。前項申請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與非營利法人締結行政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