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評鑑小組應就計畫主持人提出之自我評鑑報告書,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前項實地評鑑,由評鑑小組成員前往受評鑑之實驗教育機構,以資料檢閱、參觀設施、觀察與訪談、綜合座談或其他方式為之,並於一個月內作成評鑑報告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實地評鑑時,評鑑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