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成效評鑑結果為待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計畫主持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者,成效評鑑結果為不通過。成效評鑑結果為待改善或不通過者,計畫主持人得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復,並以一次為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受前項申復後,除原評鑑程序或事實認定有嚴重瑕疵應重新評鑑外,應於二十日內回復處理結果;其申復結果為不通過者,不得申請續辦;已申請續辦者,並應駁回其續辦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