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依下列規定配置服務人員: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每八人應置服務人員一人,不足八人者,以八人計;招收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教保服務時,亦同。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十五人應置服務人員一人,不足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