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廚房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置紗窗、紗門或其他防蚊蟲飛入之相關裝置。二、設置足夠容量之冷凍、冷藏設備。三、設置洗滌槽。四、設置烹調器具、儲存設備。五、殘餘物回收作業應採用有蓋分類垃圾桶及廚餘桶。六、用電、天然氣應設有安全裝置。七、注意排水、通風及地板防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