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實地訪視教保服務機構,關懷需要協助幼兒就學情形,並提供相關輔導;其有辦理不善者,應限期命其改善,辦理績優者,應予獎勵。前項教保服務機構辦理情形,得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下年度核准提供協助或補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