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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公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獎勵之程序、期間、獎勵金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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