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學校及幼兒園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安全維護計畫,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學校及幼兒園訂定安全維護計畫時,應視其經營型態、規模、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訂定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前項計畫,應包括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個人資料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