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學校及幼兒園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下列措施:一、依據業務作業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以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流程之負責人員。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四、所屬人員離職時取消其識別碼,並要求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包括紙本及儲存媒介物)辦理交接,不得攜離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