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每服務三年,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利用寒暑假期間,赴國內外同級學校參訪;其費用,由各該主管機關補助之。前項費用,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酌予補助。第一項參訪之心得報告,各該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以供其他偏遠地區學校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