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每服務三年,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利用寒暑假期間,赴國內外同級學校參訪;其費用,由各該主管機關補助之。
前項費用,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酌予補助。
第一項參訪之心得報告,各該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以供其他偏遠地區學校參考。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