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解聘之;其缺額應依前條規定,由校長遴聘委員補足其任期。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