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學校主管機關審查勸募許可案件之項目如下:一、申請書載明事項完備。二、私立學校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三、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完整載明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列相關事項,且內容具體可行。四、前款執行規定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程序訂定。五、申請學校無第四條各款情形。學校主管機關審查前項項目時,得成立審查小組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