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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學校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者,其依第五條規定許可次日起算七日內,應報教育部備查。
學校主管機關應於網站公開許可勸募及設置教育儲蓄戶學校之校名、帳戶與許可年、月、日及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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