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教育儲蓄戶:指學校為收支、保管及運用勸募之金錢,以扶助經濟弱勢學生,而依本條例之規定,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專用帳戶。二、經濟弱勢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