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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學校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違反當事人意願之方式為之,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及不得接受業務上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所提供之捐贈。
學校違反前項規定所募得之金錢,應返還捐款人,將已開立之收據收回作廢,並通知學校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收據未能收回者,應以書面載明返還日期、金額及收據未能收回原因,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其募得之金錢未能返還者,應自收受之日起算二個月內,繳交學校主管機關辦理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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