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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幼兒園或其分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設立許可證書。
幼兒園應將設立許可證書懸掛於園內之明顯處所。
第一項設立許可證書,其應載明事項及格式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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