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幼兒園應依相關規定,訂定公共安全與複合型防災計畫及事故傷害防制規定,並對園內相關人員及幼兒實施安全教育,定期辦理防火、防震、防汛、防海嘯、防核、人身安全、避難逃生及事故傷害處理演練。幼兒園應保存前項演練及園內事故傷害相關之紀錄,以備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