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幼兒園之範圍如下:一、公立之類型如下:(一)直轄市、縣(市)立幼兒園:直轄市、縣(市)自行設立之幼兒園。
(二)鄉(鎮、市)立幼兒園:鄉(鎮、市)設立之幼兒園。
(三)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之幼兒園。
(四)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公立學校設立之附設幼兒園。
二、私立之類型如下:(一)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幼兒園:私人設立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幼兒園。
(二)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私人設立並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幼兒園。
(三)法人附設私立幼兒園: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設立之附設幼兒園。
(四)團體附設私立幼兒園:人民團體或依法設置之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設立之附設幼兒園。
(五)私立學校附設或附屬私立幼兒園:私立學校依相關法律或私立學校法設立之附設或附屬幼兒園。
(六)非營利幼兒園:依本法第九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政府機關(構)、國立各級學校、鄉(鎮、市)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委託經依法設立或登記之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或由非營利性質法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附設或附屬幼兒園。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前已由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所設之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其改制為幼兒園者,屬私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