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幼兒園應參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幼兒園幼兒飲食餐點營養設計參考資料,訂定幼兒飲食餐點表,並定期公布每日餐點內容予家長知悉。幼兒園供應之餐點,應注意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幼兒園廚工資格及餐飲設備場所之管理,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及相關衛生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