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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私立幼兒園應於進用園長後三十日內,將其資格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幼兒園每學年應將全園教職員工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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