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幼兒園應對外懸掛招牌,招牌名稱應與設立許可證書所載相符。幼兒園之招收人數,不得逾設立許可證書所載核定招收總人數。幼兒園招生應秉持誠信、公正、公開、平等之原則,其宣傳資料或廣告內容,不得誇大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