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幼兒園應對外懸掛招牌,招牌名稱應與設立許可證書所載相符。
幼兒園之招收人數,不得逾設立許可證書所載核定招收總人數。
幼兒園招生應秉持誠信、公正、公開、平等之原則,其宣傳資料或廣告內容,不得誇大不實。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