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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幼兒園或其分班經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並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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